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金
监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为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财政和社会资金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业务工作,现就建立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充分运用信息化监测监管手段,针对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和社会资金等三类资金,围绕资金下达、绩效分解、执行情况、问题反馈、数据分析、结果应用等环节,开展资金投入强度、项目区域布局、绩效管理情况、总体产出效果分析,强化数据应用的积累和创新,推动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及后续资金分配方案完善,建立资金运行有监测、绩效实施有跟踪、行政决策有依据的监测监管工作机制,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内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规程》要求,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的全流程监测监管,积极推进地方财政支持专项相关资金的监测监管,同时探索开展社会资金统计分析。
(一)资金及时下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前期项目储备,实现项目库动态管理。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按时下达财政资金,积极筹措相关社会资金,督促下级部门及时报备细化情况。
(二)绩效合理分解。严格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逐级分解完善绩效目标,提高绩效目标可量化程度,确保绩效目标与资金同步下达,督促下级部门及时报备细化情况。
(三)执行按期填报。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围绕绩效目标,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项目执行管理,督促尽早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如实、定期填报项目实施、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有效推动相关工作。
(四)问题充分反馈。抓好日常监管,密切跟踪各类资金及绩效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资金支付缓慢、绩效目标进展不畅等问题,研究解决资金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五)数据科学分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数据,规范统计报表体系,依据资金类型、项目实施区域和周期等因素,做好横向与纵向对比评估,加强对各类资金的分项、分区、分时统计分析,客观、真实反映资金管理现状。
(六)结果充分应用。加强对信息化监测监管成果的应用,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强化督促整改;将监测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资金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此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资金统计监测,抓紧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逐步将投入到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方向的社会资金纳入资金监测监管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资源事务。
三、工作要求
推进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与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围绕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约束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发展。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及时、准确完成系统填报,积极推进资金监测监管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完善资金监测监管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反馈“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的使用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二)分类推进,强化应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不同资金的管理特点,实施分类监测,做好与已有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促进监测结果在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绩效管理,及社会资金引导等方面的应用。
本通知印发后,新安排的生态保护修复、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均须开展监测监管,已纳入填报试点的省份继续推进,往年已下达资金的监测监管工作另行通知。
(三)维护安全,完善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加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数据和网络使用流程,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完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不定期抽查工作进展,并督促整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省级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备案,由其对接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撑单位,并做好协调配合等。同时,督促本地区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分级设立联络员。
自然资源部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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