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历史变革(2006年-2017年)
针对矿业权出让领域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部署,原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按照勘查风险将矿产资源分为高风险矿产类、低风险矿产类、无风险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出让方式。原则上高风险类矿产的探矿权采用申请在先的行政审批出让方式,低风险类矿产的探矿权采用市场竞争出让方式,无风险类矿产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针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等四种情形,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200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中明确规定,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2006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要求各级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并进一步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五种情形,具体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延续了2012年80号文件关于协议出让范围的规定。
随着2006年12号文件等规定的颁布实施,以市场竞争性方式出让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内容,申请在先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受到严格的限制,通过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局面初步形成。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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