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开征求意见
就《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制度》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为进一步强化矿山事故应急处置a,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就《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了《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制度(征求意见稿)》,以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制度。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矿山事故通报、矿山事故调查、矿山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矿山事故约谈、矿山事故警示教育、矿山事故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矿山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九大项制度。
其中强调,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负责人应当及时电话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应急管理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依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由相应各级矿山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意见。
评论
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