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等。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在临时用地审批上,《通知》强调,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为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通知》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通知》强调,严格临时用地监管,部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一张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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