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征求意见,要求于1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除总则和附则外,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共分五部分,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罚则等,旨在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明确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必备条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除了一般性安全生产条件之外,还要求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特殊条件。期限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煤矿,其期限小于3年的,按其期限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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