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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片绿水青山而战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1-12-28

  ——河南省重拳整治非法采矿工作纪实

  ◎  特约记者 王星

  针对河南省部分地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整而不治、禁而不止,部分企业及个人无视法律法规,顶风违法,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日前向安阳市殷都区、巩义市、辉县市、洛阳市伊滨区、南召县、卫辉市等6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

  违法案件回顾

  11月3日,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发布公告,对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许家滩村路红亮非法采矿等6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具体违法案件如下:

  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许家滩村路红亮非法采矿案,造成漳河安阳城乡河段生态严重破坏,影响恶劣。

  巩义市大峪沟镇薛庄村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该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于2015年、2020年两次因越界采矿被查处,2021年被中央环保督察发现仍存在越界采矿行为,且价值数额巨大。

  辉县市黄水乡西平村郭雍安非法采矿案。2020年3月以来,郭雍安擅自在新晋高速二标段4工区以实施工程项目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砂岩),价值数额巨大。

  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五龙村朱窑书欣石料厂越界采矿案。2017年以来,该石料厂长期存在越界采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等违法违规问题,面积170071.63平方米,价值数额巨大,至今仍未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南召县白土岗镇寺上村鑫岩大理石开发有限公司寺上矿区越界开采大理石案。2018年以来,该公司在南召县白土岗镇寺上村长期越界开采大理石岩矿,面积达1393397.5平方米,至今仍未查处到位。

  卫辉市唐庄谷驼村西废弃采石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破坏生态案。该项目借生态修复之名,行私挖滥采之实,对山体造成严重破坏,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形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

  实地督导检查

  11月25日至2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对上述6起非法采矿案查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并发现如下问题:

  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许家滩村路红亮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正在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非法开采区域已基本完成恢复治理。检查中发现,殷都区有关部门未对路红亮非法采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路红亮等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

  巩义市大峪沟镇薛庄村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正在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越界开采区域正在进行恢复治理,案件查处和问题整改工作成效较为显著。检查中发现,巩义市有关部门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辉县市黄水乡西平村郭雍安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完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公安机关正在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检查中发现,辉县市有关部门未对郭雍安非法采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郭雍安等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目前,非法开采区域现场部分山体和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安全隐患较大,必须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五龙村朱窑书欣石料厂越界采矿案,非法采矿现场已清除采矿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已对郭雍安非法采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伊滨区正在对越界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对该石料厂越界开采处罚明显偏轻,未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南召县白土岗镇寺上村鑫岩大理石开发有限公司寺上矿区越界开采大理石案,非法采矿现场均已清除采矿设施,有关部门已对该公司寺上矿区越界开采行为下达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到位,已申请对南江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检查中发现,南召县有关部门未对南江石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均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均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均未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目前,非法开采区域部分山体和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严重,安全隐患较大,必须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卫辉市唐庄谷驼村西废弃采石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破坏生态案。检查中发现,卫辉市有关部门未对该项目中借生态修复之名开展非法采矿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未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损失,未对违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未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发出督察建议书

  针对以上问题,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向6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并提出六点建议:

  一要对非法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对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二要责令违法当事人赔偿因其非法采矿而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以及就违法采出及破坏的资源,国家应获得的其他收益。三要及时对违法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四要对案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五要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集中力量,尽快对非法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六要参照该案件查处整改标准,迅速整改纠正交办的其它非法采矿及生态修复问题,争取早日台账销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持续对6起非法采矿案及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台账涉及问题跟踪督办,督促地方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牵头从严整改纠正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挂牌案件及督办问题彻底整改纠正到位,使河南省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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