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为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近日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作出规范。
办法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办法表示,科普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自然资源部设立科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普办”)对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情况。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请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核准,正式命名为“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办法强调,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应当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助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表率;在加强自然资源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中作出重要贡献。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应不断提升科普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创作科普作品,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积极参与世界地球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及时报送活动总结。每年12月20日前向科普办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自然资源部、科技部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国家示范科普基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学会、协会的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科普办加强与科普基地的联系,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编制科普基地年度报告。
办法明确,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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