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示范煤矿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 本报记者 吴启华
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用于验收国家级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
《办法》提出,煤炭企业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进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智能化对煤矿生产效率、安全水平等的提升效果。
关于验收要求,《办法》提出,地方组织验收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中央企业组织验收时,由其总部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且一半以上专家应从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同一单位(集团)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专家担任。专家选取应采取本省(集团)回避原则,并签署专家验收承诺书。
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公示的名单,第一批煤矿智能化专家共有172位,专业涵盖井工采煤智能化、井工掘进智能化、露天采剥智能化、计算机(含软件工程)、智能通风、智能通信工程、智能运输、地质勘探智能化、智能救援、洗选智能化等,其中不乏院士的身影。
《办法》提出,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办法》提出,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和抽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对公布的智能化示范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应持续进行建设,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可在1年后申请升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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