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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球日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2-04-22

  树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于矿产资源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次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司法判例为切入点,通过对2010年以来公示的971份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研究、归类总结、剖析提炼,形成本报告。

  希望通过本报告梳理的司法裁判规则,帮助矿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防范采矿权转让交易风险,避免损失;在发生纠纷时,制定策略、提高胜率。

  一、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本报告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经本所律师讨论分析,综合考虑案例价值等因素,最终以971份判决为数据蓝本,进行深入剖析研究。

  在确定数据源之后,本所律师对每一份判决书进行逐一分析,并从涉案主体、矿种、行业、标的、法院审级,以及纠纷类型、产生纠纷的原因等不同角度进行归类研究,总结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通过对司法判决的梳理,总结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一)案件的年份分布情况

  从上图数据看,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案件数量呈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

  本所律师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造成上述趋势的原因如下:

  一是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国家加强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矿山整合力度,尤其是小型矿山的关停和整合,导致大量因矿权整合而产生的采矿权转让纠纷。

  二是由于受矿业经济形势和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导致矿产品价格走低时,因拖欠转让价款而产生纠纷的比例也比较大。

  三是同样受矿业行业大环境影响,近两三年来采矿权转让交易的活跃度和交易量在降低,相应的产生纠纷量也在下降。

  四是2017年6月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就矿业行业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合同定性问题、矿业权主体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使得现实中相关风险的处理原则得以明确。采矿权人遵守法释[2017]12号确定的规则进行采矿权转让交易,自然而然地降低了产生纠纷的比例。

  五是2019年国家接连发布了多项有关矿山开采、恢复治理、生态修复等多项通知办法、意见等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矿山恢复治理力度,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出现上升趋势。

  六是2020年由于疫情的暴发,各行各业均遭受严重影响。例如,矿山企业停产、停工,政府、法院等部门疫情管控严格,解决采矿权转让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均有所增加。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二)涉案主体类型情况

  就案件主体情况,本所律师按照自然人、企业、政府部门进行分类统计。其中,案件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案件444件,占比50%;案件当事人涉及企业的案件402件,占比45%;案件当事人涉及政府部门/街道办/村委会的案件46件,占比5%。

  在案例研究过程中,本所律师发现:在采矿权转让纠纷案例中,自然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占比较高(占比50%)的原因为:(1)采矿权纠纷案件中,砂石等建筑材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量较大,该类采矿权国家允许个人作为采矿权人;(2)即使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也往往承担责任的主体归责为成立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被列为被告,而成为诉讼当事人。

  此外,存在少量涉及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村委会作为采矿权出让主体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案件(占比5%)。

  (三)涉案矿种类型情况

  本所律师对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梳理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矿种类型进行了统计,其中:石材、砂石类采矿权为449个,煤矿采矿权为240个,金属矿采矿权134个,其他类型是非金属矿种65个。石材、砂石类采矿权占比较大,是因为国家允许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该类采矿权。而自然人在采矿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交易不规范,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可能是导致产生纠纷较多的原因。而煤矿采矿权的占比也比较大,系与国家关停整合小煤矿的政策,以及前几年煤炭价格不景气的市场行情有关,导致未能实现整合目的,进而产生纠纷。

  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效力类型及裁判规则

  (一)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情形下的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

  1.纠纷类型

  合同有效案件294件,其中请求支付采矿权转让价款案件130件,占比44%;请求解除合同案件72件,占比24%;涉及采矿权出让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承担案件16件,占比5%。

  2.裁判规则

  (1)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情形下,受让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且有效的情形下,转让方将采矿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转让价款,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受让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规则二】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支付价款的条件,因政策性的原因导致该条件无法实现,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情形下,因采矿权灭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受让方怠于履行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导致采矿权因政府整合关停政策灭失的,受让方无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采矿权转让合同。

  (3)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前提下,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费用承担问题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若当事人签署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对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的承担约定不明,采矿权人在持有采矿权期间所涉及的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由该采矿权人承担。

  (4)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情形下,受让方以矿山资源储量不实,转让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矿产资源投资主体,在进行矿业开发项目投资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矿山的资料进行审查,缺乏审慎注意义务和规避风险的商业意识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矿产资源投资主体自行承担该商业风险。

  (5)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情形下,受让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行为,性质系民事合同。受让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让方依法可以主张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情况下的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

  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所律师梳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案件共计147件,该类合同均为当事人双方签署合同后,未履行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1.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未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当事人签署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未获批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返还获得的财产。

  【裁判规则二】 不能以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主张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2.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因采矿权过期导致无法履行转让审批程序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矿山转让协议》签订后至今未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同意转让的手续,协议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现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报请审批在客观上已不能办理,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判决支持解除转让协议。

  3.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因国家整合关停政策采矿权灭失,无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将矿山实际交付受让方,未履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程序,且采矿权被国家政策性整合关闭被注销,无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成立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转让方已经实际交付矿山的情况下,有权向受让方主张采矿权转让价款。但转让方应当配合办理矿山被关闭所涉补偿等事宜。

  4.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采矿权转让报批义务,导致采矿权无法转让的,请求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因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采矿权转让报批义务,导致采矿权无法转让的,该方当事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相对方的损失;该等损失主要为案涉矿权贬损价值,即采矿权出让原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包括可得利益。

  5.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转让方将采矿权实际交付受让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当事人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但双方未按照规定向审批管理机关报请涉案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转让方将采矿权交付受让方的,受让方在实际占有采矿权期间向有关部门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治理方案费等费用,在采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由原转让方承担。

  (三)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

  在本所律师梳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案件为180件,占总案件数量的26.32%。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系违反了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本所律师进一步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其中: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110件,占比61%;未经批准,将采矿权倒卖牟利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26件,占比14%;受让方为自然人不具备受让方资格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为17件,占比9%;另外,因其他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无效为25件。

  1.转让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转让方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而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转让给第三方开采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名为承包实为采矿权转让,未履行审批手续涉嫌倒卖采矿权牟利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当事人将拥有的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开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违反了国家禁止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牟利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受让方不具备资格导致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受让方不具备竞买资格和采矿资格,其签署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权要求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过户手续。

  综上,采矿权转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交易双方应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采矿权转让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且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涉及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环境和安全责任承担等问题,为防范采矿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建议矿业企业聘请专业的团队对标的采矿权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合理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程度降低采矿权转让的交易风险。

  鉴于本所律师所选择案例数据库的局限性,本报告的汇总数据与国家司法裁判案例实际数据存在一定差异。此外,本报告对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梳理,仅代表该类案件的共性裁判观点,不代表该类案件的全部裁判观点,亦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类案件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意见。

  (树人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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