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印发
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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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下称《细则》),对地质资料定密、涉密地质资料标志与保管、涉密地质资料服务等进行了新的规定。
《细则》强调,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增加了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管理规定。
在地质资料定密上,《细则》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报请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和保管上,《细则》规定,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按装具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工作秘密标志。馆藏机构应当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管理,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涉密数据处理、存储环境。各馆藏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环境。
在涉密地质资料服务上,《细则》对借阅复制不同密级的地质资料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借阅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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