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 如何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勘查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方面材料: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人须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的格式文本,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际情况填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探矿权人应根据勘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勘查工作计划;委托外部单位实施勘查的,还应签订委托勘查合同。
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探矿权人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书。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一般提供银行资金证明,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主体资格文件。探矿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探矿权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须提交原勘查许可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后,形成书面意见。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相关材料。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评论
已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