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 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
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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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勘查矿产资源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需要扩大勘查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应符合的情形。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规定,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探矿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设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毗邻区块勘查项目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毗邻区块勘查项目;二是已设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毗邻区块的探矿权后,申请将两个探矿权合并;三是同时拥有两个毗邻区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将两个探矿权合并。
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主体资格文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探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勘查许可证;申请国家限制或政策调控矿种的勘查项目,须提交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须提交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须提交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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