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修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 本报记者 马晓敏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以部长令的形式联合发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
这次发布的办法是在2010年颁布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坚持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基金在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新形势、适应新环境,适度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规定等原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修订的办法适度拓宽了基金使用范围,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基础上,增加“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活动领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同时,办法明确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以及落实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活动。
办法对基金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将基金运作模式由现行“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修改为“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二是将基金组织框架由现行“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将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重大业务事项,修改为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三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革委的代表担任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
此外,办法还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中心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三是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四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及基金管理中心需强化监管,并规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监督。
评论
已有0条评论